Apartment Hotel 11 住一

住宿條款及細則

運営:株式会社HIWIN(本文は日本語版を正とします)

【民宿設施建築物臨時使用契約書】

第1條(契約的訂立)

株式會社HIWIN(以下稱「甲方」)與住客(以下稱「乙方」),就租賃標的物(以下稱「本設施」),依據《借地借家法》(以下稱「法」)第40條規定的建築物臨時使用條款,訂立本契約(以下稱「本契約」)。

第2條(契約期間)

・本契約於期間屆滿時終止,不予更新。但再次使用本設施時,如透過刊載本設施的網站預訂,則不在此限。

・本契約中本設施的使用期間為1晚2日(特區民宿設施為2晚3日)以上,不足該期間的解約不予受理。

・不足2日(特區民宿設施為3日)解除本契約的,住宿費不予退還。

・契約期間以預訂人透過預訂網站確定的預訂內容所指定的期間為準。

第3條(使用目的)

乙方在本設施內僅可以臨時住宿為目的使用本設施,不得用於其他目的。

第4條(對應語言)

本設施的住客須能使用日語、英語、中文其中一種語言進行溝通。

第5條(身分確認)

乙方在使用本設施時,有義務出示護照、駕照、外國人登錄證等附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。

第6條(設施使用注意事項)

住客在使用設施時應注意以下事項:

・設施內所配設備的使用方法

・廢棄物的處理方法

・不得因噪音等對周圍造成困擾

・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的報警方式及初期應對方法

・居室衛生管理;因管理需要時,經住客事先同意後方可進入居室

詳細內容見附件(House Rules),乙方應經甲方說明後進行確認。

第7條(設施、設備的損壞)

乙方使用本設施及設備時造成的重大損壞,應支付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。

第8條(適用除外)

因本契約僅以臨時住宿為目的,乙方確認本契約不適用《借地借家法》,且已取得旅館業許可的房間不適用本契約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