住宿條款及細則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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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民宿設施建築物臨時使用契約書】
第1條(契約的訂立)
株式會社HIWIN(以下稱「甲方」)與住客(以下稱「乙方」),就租賃標的物(以下稱「本設施」),依據《借地借家法》(以下稱「法」)第40條規定的建築物臨時使用條款,訂立本契約(以下稱「本契約」)。
第2條(契約期間)
・本契約於期間屆滿時終止,不予更新。但再次使用本設施時,如透過刊載本設施的網站預訂,則不在此限。
・本契約中本設施的使用期間為1晚2日(特區民宿設施為2晚3日)以上,不足該期間的解約不予受理。
・不足2日(特區民宿設施為3日)解除本契約的,住宿費不予退還。
・契約期間以預訂人透過預訂網站確定的預訂內容所指定的期間為準。
第3條(使用目的)
乙方在本設施內僅可以臨時住宿為目的使用本設施,不得用於其他目的。
第4條(對應語言)
本設施的住客須能使用日語、英語、中文其中一種語言進行溝通。
第5條(身分確認)
乙方在使用本設施時,有義務出示護照、駕照、外國人登錄證等附照片的身分證明文件。
第6條(設施使用注意事項)
住客在使用設施時應注意以下事項:
・設施內所配設備的使用方法
・廢棄物的處理方法
・不得因噪音等對周圍造成困擾
・發生火災等緊急情況時的報警方式及初期應對方法
・居室衛生管理;因管理需要時,經住客事先同意後方可進入居室
詳細內容見附件(House Rules),乙方應經甲方說明後進行確認。
第7條(設施、設備的損壞)
乙方使用本設施及設備時造成的重大損壞,應支付恢復原狀所需的費用。
第8條(適用除外)
因本契約僅以臨時住宿為目的,乙方確認本契約不適用《借地借家法》,且已取得旅館業許可的房間不適用本契約。